蓄電池組初裝容量,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180min;避難層的初始放電時間不小于540min。
二、供電設計
1.平面疏散區域供電
平面疏散區域供電由應急照明總配電柜的主電以樹干式或放射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非人員密集場所可在多個防火分區設置一個共用應急照明配電箱,但每個防火分區要采用單獨的應急照明供電回路。
大于2000㎡的防火分區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小于2000㎡的防火分區可采用專用應急照明回路;當應急照明回路沿電纜管井垂直敷設時,公共建筑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住宅建筑不宜超過16層;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所帶燈具覆蓋的防火分區總面積不超過4000㎡,地鐵隧道內不超過一個區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內不超過500m。
2.垂直疏散區域及其擴展區域的供電
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擴展區可按一個獨立的防火分區考慮,并采用垂直配燈方式;建筑高度超過50m的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擴展區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3.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
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的消防應急照明由變配電所放射式供電。
4.消防工作區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電
消防控制室、高低壓配電房、發電機房及蓄電池類自備電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BAS控制中心機房、電話機房、通信機房、大型計算機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機房等在發生火災時有人值班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樓層配電間(室)及其他在發生火災時無人值班的場所可不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備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燈具,并由雙電源供電。
5.燈具配電回路
AC220V或DC216V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10A;安全電壓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5A;每個應急供電回路所配接的燈具數量不宜超過64;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經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配接消防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入及輸出配電回路中不裝設剩余電流動作脫扣保護裝置。除高大空間場所,疏散區域內的應急工作電壓均采用安全電壓。
6.應急照明配電箱及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輸出
輸出回路不超過8路;采用安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大于16A。
三、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1.系統的應急轉換
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系統在正常照明中斷后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設置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各應急照明配電箱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
2.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分配電裝置的設計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控制裝置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控制裝置設置在有人員值班的場所。集中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能夠手動控制消防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工作狀態。分散設置蓄電池組的系統,其控制裝置能夠手動控制各蓄電池組及轉換裝置的工作狀態。
四、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計
1.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控制方式
接收到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信號或聯動控制信號后,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內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及其他附件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
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內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和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及其他附件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
2.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計
當系統內僅有一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應急照明控制器設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員值班的場所;當系統內有多臺應急照明控制器時,主控制器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其他控制器可設置在配電間等場所內。每臺應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應急照明配電箱和消防應急燈具等設備總數不大于3200個。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由消防電源供電,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備用電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