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中看到我国台湾地区知名老戏骨——李立群先生的小视频,他提到的台湾居民房产属于“私有制”,与大陆地区居民房产70年土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孰优孰劣虽是老话题,但很有意思啊。
实际上,不仅我国台湾房产是私人的,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在内的诸多西方经济体的居民房产也都是私人的——这确实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房地产管理模式,房产税的存在则进一步凸显了各自的特点。
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点,需要从产权稳定性、经济负担、社会效益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实行的70年土地使用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土地公有、房屋私有”的混合模式。
居民购买房产后,拥有房屋的永久产权,但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使用权期限为70年(住宅用地)。这种设计既保障了居民对房产的长期支配权,又确保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最终控制。
70年到期后,大家也不用着急。《民法典》规定:居民可以自动续期,实际操作中究竟有没有其他要求南生也不知——具体细则(如有偿或无偿)也尚未完全明确,这给部分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展开剩余73%不过,大陆的房产税目前仅在部分城市试点,普通住宅持有环节的税负较轻,主要税收集中在交易环节(如增值税、契税等),这降低了长期持有的成本。
台湾地区及西方国家(如美国、日本)实行的是土地与房屋完全私有的制度,产权理论上具有永久性,不存在使用权期限问题,但这种模式的另一面是高额的房产税(或物业税)。
业主需按房产评估价值每年缴税,税率通常在1%至3%不等,单看1至3个百分点似乎不多,但70年累积后等于“买了两次房”,甚至是买了三次——因为:房产税是按市场价核算的,通常会越来越高。
这种制度通过持续性的税收来调节资源分配,抑制投机性囤房,同时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有媒体爆料称美国居民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居然占据地方政府税收的70%以上,还不能拖欠。
虽说是私人的,但长期缴税成本可不能低估啊。若拒不缴纳,税收部门就会来找你,继续不交税,房子可就不会是你的了——这对中低收入群体可能构成巨大的持久性负担。
经常浏览外网的朋友都知道,美国部分地区的居民经常因无力缴纳房产税而被迫出售房屋,然后加入流浪者大军。
从社会效益看,我国大陆地区的模式更注重居住权的保障,通过限制土地流转和低持有税减轻普通家庭压力,但可能弱化市场对资源的调节作用,导致空置率问题——前些年还存在着炒房行为。
而西方及我国台湾省的模式则能通过税收杠杆促进资源流动,虽可能会加剧财富分化——年轻人或低收入者因税负难以积累资产,但没有多少炒房动机,不会出现大面积建房带来的空置率问题。
此外,大陆70年期限的“模糊性”与西方房产税的“刚性”形成了鲜明对比——前者面临未来政策调整的潜在风险,后者则需承受即时的经济压力。总体而言,两种模式本质上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产物:
大陆模式强调土地资源的宏观管控和社会稳定,而“私有制+房产税”模式更依赖市场机制和税收调节。理想的制度可能需要兼顾产权安全性与资源分配的灵活性,例如探索差异化的房产税政策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
未来,若我国大陆地区参考西方模式全面推行房产私有制与房产税制度,需谨慎权衡利弊,避免“水土不服”。首先,需建立科学透明的房产评估体系,防止因估值虚高加重民众负担。
可考虑对首套自住房实施免税或阶梯税率,保护刚需群体。其次,需配套完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如扩大廉租房、共有产权房供给,避免低收入者因税致贫。更重要的是,需同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具体规则(如免费续期或象征性收费),彻底消除“70年心结”。
税收用途也应公开细化,确保房产税真正用于地方公共服务(如教育、基建),让纳税人感受到“付出有价值”。同时需防范资本借机炒作,可借鉴新加坡模式,对多套住房、外资购房课以重税。
最后,政策落地前需充分试点并广泛征求意见,避免“一刀切”引发社会波动。毕竟,住房问题牵动民心,改革既要效率,更需温度,而不能盲目考向所谓的“国际惯例、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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